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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外打工,想离婚到哪个法院起诉
编辑: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
打算离婚,其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离婚应该到那个法院起诉?

【专业成都离婚律师解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3)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方去外地打工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另一方仍在原籍居住生活并起诉离婚的,在原籍生活的这一方就可以向其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比如在农村,男方出外打工超过一年,女方在家,当女方起诉离婚时,可以向女方住所地(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男女双方都到外地打工且固定在一个地方居住超过一年的,则应向被告打工居住地法院起诉;男女方都到外地打工且固定在一个地方居住没有超过一年或者虽然在外地打工超过一年了,但打工地点经常变化的,应当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在受理案件时,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提供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有关被告居住情况的证明并加署当地派出所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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