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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为吴某遭遇交通事故维权

交通事故案受害人吴某芸十级伤残且承担次要责任,共获赔78998.17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28日7时45分,被告曾某驾驶川A9W*82号小型客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红星加油站路段开车门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在新都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9天。经新都区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曾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的伤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各项损失合计80159.87元。肇事车辆在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尽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但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认为新的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仍然不足,应当不予采信。

律师代理方案吴某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黄金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黄律师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主张:1.被告曾某、被告王艳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0159.87元。2、被告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曾某、被告王艳承担。

法院判决: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为:

一、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赔付原告吴某芸人民币78998.17元,另支付被告曾某8284.27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案总结本案受害人吴某芸伤情仅评为十级伤残,但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获得了共计7多万元的赔偿。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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